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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学生心理健康制度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4-01-20    作者:     来源:     点击: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学生心理健康制度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科学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及早预防、及时疏导、快速干预、有效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不断实现我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以落实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目标,以提高大学生的心理健康为重点,立足教育,重在预防,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第三条  工作原则:坚持面向我院全体在校学生、立足教育、重在建设的原则,突出主题,健全队伍,以课堂教学、课外教育引导为主要渠道和基本环节,形成课内与课外、教育与引导、咨询与自助、预警及干预相结合的心理健康教育网络和体系。

第四条 工作目标:构建完善的心理健康汇报制度、大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及干预工作体系,更好地帮助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渡过心理难关,及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快速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降低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率,减少学生因心理危机带来的生命损失,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五条 教育科学学院成立心理健康教育与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成员包括: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负责人全体辅导员、班主任、心理委员宿舍长等。组长负责总体统筹工作,副组长协调各成员共同开展工作选拔专门人员负责本院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并组建、管理二级心理辅导站等,从每个班级中选拔一到两名心理委员,心理委员联系各班班委、宿舍长等共同负责学院心理健康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辅导员与各班心理委员负责组织本班学生进行心理健康知识学习,及时发现存在心理问题的学生,及时谈话以确定真实情况,并按情况采取措施。定期将班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汇报给学院的心理健康工作负责人。

第七条  学生宿舍长负责组织本宿舍学生学习心理健康知识,及时发现本宿舍存在心理问题的学生,定期将本宿舍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向班级心理委员和辅导员班主任汇报。

第八条  学生个人遇到心理问题或发现周围学生存在心理问题,及时向辅导员班主任或心理委员反映。

第九条  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各班心理委员应积极响应学院组织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负责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的群众性工作,营造浓厚的心理健康教育氛围。


第三章  早期预警

第十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早期预警工作。应做到对学生的心理状况变化早发现、早通报、早评估、早治疗,信息反馈渠道畅通、人员反应迅速及时、事情处理得当合理,力争将学生心理危机的发生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十一条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和排查制度

1、学院配合学生处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每年对学院全体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测评,根据测评结果筛选出心理危机高危个体,与辅导员一起对这些学生做好危机的预防与转化工作。

2、学院每年对四类重点人群进行有针对性的排查:

1)对多门课程不及格学生的排查;

2)对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排查;

3)对预深造学生的排查;

4)对失恋或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学生的重点排查。

排查结束后要把存在心理问题的学生名单上报至学院心理健康负责人。

第十二条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汇报制度。为掌握教育科学学院学生心理健康的动态发展,随时掌握高危个体的心理状况,我院将建立学生心理问题报告制度。

1、班级心理委员要随时掌握全班同学的心理状况,对班上学生的心理状况每周向辅导员汇报一次。

2、辅导员班主任要深入学生之中,并通过班级心理委员、学生干部、学生党员等学生骨干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

3、各班辅导员每月向学院心理健康负责人汇报班级学生的心理健康情况,有心理问题和重点关注的学生单独汇报。负责人及时把情况向学院书记汇报。

4、学院发现有学生心理问题迅速恶化或新发现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应将该生的情况迅速上报至学校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  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录入制度。学院参与危机干预的成员应将第一手资料保存留底,时刻注意学生心理状态的发展,对其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章 干预措施

第十四条 对有心理障碍学生的干预措施

1、及时通告

学院心理健康负责人和辅导员班主任首先进行全面了解,及时将情况汇报给学院领导。

2、初步评估判断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

辅导员班主任以恰当的方式约当事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同学谈话,了解当事人真实心理状态及所面临的问题,初步判断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

3、确定应对方案

根据初步判断,确定应对方案。如果学生心理问题比较轻微,属于心理咨询范畴,可以由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协助解决;如果确定当事人心理问题比较严重,可能属于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则根据本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 对有严重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的干预措施(包括患有抑郁症、躁狂症、精神分裂症等或有明显自杀征兆及自杀未遂的学生):

1、迅速通告

发现有严重心理问题学生时,在第一时间通知学院的心理健康负责人和学院领导。心理健康负责人发现有严重心理问题学生,须及时向学院领导和学校相关部门汇报,并请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做出初步判断和诊断。

2、及时通知家长,及时就医

如果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初步判定当事人可能患有抑郁症、躁狂症、精神分裂症等精神疾病,发现有明显自杀征兆及自杀未遂问题,由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负责通知家长,在家长知情并同意的情况下,由辅导员及家长送学生到医院就诊。若短期内难以与家长取得联系,而学生的心理问题已严重危害到自身及他人生命安全,学院可直接送学生到医院就诊。同时,通过各种方式与家长取得联系。

3、做好监护工作

家长到达学校之前,看护工作由学院及辅导员负责。

4、选择治疗方式

根据医生诊断结果和意见,可采取学生住院治疗、休学治疗或家长陪同的情况下,在校边学习边治疗的方式。

5、办理住院、病假和休学手续

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和学院有关规定,由家长、学生、辅导员等按规定办理住院、病假和休学手续。学生休学期满后,按休学规定正常返回学校学习的学生,需提供三甲医院精神心理科开具的康复证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6、开展心理辅导工作

对与当事人密切接触的学生和老师开展心理干预工作,帮助学生和教师正确认识心理问题,缓解紧张情绪,消除歧视心理。

7、追踪

学生因心理问题休学完毕复学后,辅导员对复学学生进行定期心理访谈,经常了解其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定期给予心理支持和评估,并及时与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进行沟通、反馈。

第十六条 对恶性事件的干涉

1、迅速通报

发生学生自杀或其他恶性事件,获得信息的辅导员和同学必须立即报告学院领导,并及时拨打110120等急救电话。学院领导获得信息后,第一时间上报主管部门和学校相关领导,并第一时间赶到现场。

2、通知学生家长,做好安抚工作

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须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如实通报学生情况,请家长配合学校工作,做好学生心理安抚和各项服务工作。

3、协助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查

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相关调查工作,并保存证据。由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资料,以备事后善后事宜。

4、开展事后心理辅导工作

危机事件结束后,学院心理健康负责人或学校心理健康中心需要对与当事人密切接触的辅导员、学生和有关人员开展心理辅导工作,助其舒缓压力。

5、做好资料搜集、整理、总结工作

危机事件处理后,学院心理健康负责人需建立学生心理问题档案,保存相关资料。


第五章 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建立救助系统。对于突发学生自伤自毁事故的紧急处理,学生所在班级的学生干部、心理委员,应在闻讯后立即赶赴现场,并立即报告给辅导员,辅导员应立即上报心理健康负责人和学院领导主管部门领导、保卫处。上述成员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或派人赶到现场,进行紧急援救。特殊情况下,辅导员可先将学生紧急送医院治疗,然后向有关部门汇报。现场紧急救助各部门职责如下:

1、学院领导和辅导员以及心理健康负责人负责现场的指挥协调;

2、保卫处负责保护现场,配合所在学院对当事人实施生命救护,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配合学院及医疗部门对学生进行医疗救护过程中的安全监护。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做好大学生心理健康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任务,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应建立以下几项制度:

1、培训制度。应对心理健康负责人、全体辅导员、班主任、心理委员、宿舍长等实行定期培训。

2、备案制度。学生自杀事故发生后(含已遂、未遂),学院在事故处理后应将该生的详细材料提供给院心理健康负责人备案,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院应将其详细材料报至学生处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

3、鉴定制度。学生因心理问题须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其情况应经辅导员及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共同判定,或者由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进行鉴定。

4、保密制度。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及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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