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国家奖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全日制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安排资金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预科生)(以下简称学生)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评审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对象为我校在校生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申请条件如下: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上一学年度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1.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基本分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学生各门课程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含80分)。单科成绩70分以上(含70分)。
2.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必须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含10%),德、智、体三方面成绩排名分别在评选范围位于前15%以前(含15%)。
3.在同等条件下,获科研成果单项奖学金或其它专项奖励者优先。
4.学生学习成绩基本分排名和综合测评总成绩没有进入10%,但达到前15%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明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第一名、冠军)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5.上学年必须完成不少于15个小时的志愿服务工作;上学年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者必须完成不少于20个小时的志愿服务工作。
6. 完善学生资助信息,且能保证资料实时有效。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对象为我校在校生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申请条件如下: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生活俭朴,道德品质优良。
(四)上一学年度成绩优秀:
本学年必修课和选修课、获得学分的任选课和校公选课平均成绩7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得低于60分,且综合测评总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位30%以前(含30%),德、智、体三方面成绩排名要求由各学院根据本学院的专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获“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同学优先。
(五)学校备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善学生资助信息,且能保证资料实时有效。
(六)上学年必须完成不少于15个小时的志愿服务工作;上学年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者必须完成不少于20个小时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对象为:我校备案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基本申请条件如下: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上学年必须完成不少于15个小时的志愿服务工作(一年级新生除外);上学年获得国家助学金者必须完成不少于20个小时的志愿服务工作。
(七)同等条件下,本学年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优先。
第三章 标准、人数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奖励人数按当年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进行评定。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奖励人数按当年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额度,由学生处根据各学院的具体情况综合平衡分配名额。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资助标准按每生每年2000-40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分为2-3档(具体档次视当年最新资助政策和要求划分)。资助人数按当年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额度,由学生处根据各学院的学生人数及具备受助资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分配名额。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申请和评审程序如下:
(一)符合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班提出个人书面申请,并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二) 各学院奖助学工作小组根据各班上报的材料进行评审,确定初选名单,并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后,将初选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生处。
(三) 学生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以及各学院上报的材料,由学校奖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获奖候选人,并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再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申请和评审程序如下:
(一)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申请条件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班提出个人书面申请,并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二)由各班奖助学工作小组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和其他情况进行评议、推荐,并将评议、推荐材料报所在学院奖助学工作小组。
(三)各学院奖助学工作小组根据各班上报的材料进行评审,评定初选名单,并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将初选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生处。
(四) 学生处根据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和各学院上报的材料,由学校奖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获奖候选人,并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再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申请和评审程序如下:
(一)符合国家助学金资助申请条件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班提出个人书面申请,并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二)由各班奖助学工作小组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和其他情况进行评议,并将评议材料报所在学院奖助学工作组。
(三)各学院奖助学工作小组根据各班上报的材料组织评审,提出国家助学金资助初选名单,并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将初选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生处。
(四)学生处审核后,由学校奖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资助候选人,并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奖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奖励证书。国家助学金按有关要求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三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设立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大学生的关怀和重视,为坚持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公示制,在正式确定获奖学生名单之前,将评审合格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以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同一学年内,原则上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同一学年内,原则上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原则上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助学金与社会奖助学金原则上可兼得。同等条件下,未获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优先,具体要求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七条 为奖励表现突出的学生,获得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同时可参加学校其它奖学金的评选。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参与评选:
(一)凡符合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条件,但累计两学年拖欠学费却未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者。
(二)凡拖欠上一学年学费,并承诺在该学年6月30日前还清所欠学费,却未按约定时间缴清所欠学费者,但家庭发生意外变故(须提供相关的有效证明)拖欠一学年学费者除外。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国家奖助学金实施细则》(广师院〔2017〕3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