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规范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1号令)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学生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学生有违法行为的,除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以外,同时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实施违纪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学生对处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诉权。不因申辩、申诉而加重对当事人的处分。学生申诉依照《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广师大[2019]495号)执行。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受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处分;有突出先进事迹的,可提前解除处分;在察看期间再次违纪且其错误行为达到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加重一级处分(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察看期限设定如下:
(一)警告处分察看期为6个月;
(二)严重警告处分察看期为8个月;
(三)记过处分察看期为10个月;
(四)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为12个月。
第八条 毕业时已完成学业但未解除留校察看的学生,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待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申请,经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确已改正错误的,学校给予办理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手续。符合毕业条件的,可给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九条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由职能部门或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十条 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并及时改正的;
(二)被胁迫参加违纪行为,并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的;
(三)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放弃违纪行为或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四)过失违纪的;
(五)配合学校或国家机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十一条 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加重一级处理:
(一)对检举人、证明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或行贿的;
(二)包庇违法违纪行为、或者互相串供、隐瞒、歪曲、捏造事实,或者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取证的,或者拒不承认错误、诬陷他人的;
(三)因同一违纪行为受过处分的;
(四)凡策划、怂恿违纪行为的或积极参与违纪行为并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胁迫他人参与违纪行为的;
(六)故意拖欠、拖延赔偿或拖延退赃的;
(七)勾结串联校外人员违纪违规的。
第十二条 受处分的,附加给予下列限制:
(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校院两级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的评定资格,科研成果及其它专项奖学金除外;
(二)受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取消其当年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各类资助资格。
第十三条 学生因患精神病而丧失行为能力时有违纪行为
的,不予纪律处分,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或建议
其休学。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纪行为的,应当给予
纪律处分。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五)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五条 触犯国家法律,但未构成刑事犯罪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一般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 对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用或破坏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使用伪造的有价票证,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伪造、倒卖有价票证,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违规使用学生活动经费、班会费、社团会员费等款项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不诚信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各项考评及奖助学贷申请中弄虚作假的,给予记过处分,已发放的奖助学金等及有关证书悉数收回;
(二)有私刻他人印章,非法刻制公章,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书、证明、成绩单等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作伪证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为逃避缴纳学费和住宿费提供虚假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将个人身份证、学生证、校园卡及其它证件或证明给他人使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在正常的教学活动中,故意找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在各类体育竞赛中服用违禁药物,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动手打人或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他人轻微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他人严重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打架参与者造成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各自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聚众打群架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勾结校外人员在校内打架肇事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恶化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 调戏、侮辱、猥亵他人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诽谤、恐吓和威胁他人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污辱、威胁、殴打教职工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六条 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组织违反学校规定的活动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从事非法活动,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组织煽动闹事,张贴有碍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宣传品,或进行其他扰乱社会秩序活动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在非法组织中起骨干作用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情报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进行邪教或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制作、复制、传播、聚众收看淫秽书画、淫秽影视或其他淫秽物品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有卖淫、嫖娼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 打麻将或赌博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学生不允许在校内打麻将,违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凡用麻将、扑克及其它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的,除没收赌具、赌资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赌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故意提供赌场、赌具、赌资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五条 携带、收藏枪支弹药或管制刀具,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 携带、收藏、吸食、注射毒品或国家明令禁止的精神类药物者、介绍他人吸毒、贩毒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七条 在学校集体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住宿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八条 擅自占用、出租、转借学生宿舍床位或在学生宿舍留宿他人,由此引起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无故晚归学生宿舍,经劝告或批评教育三次及以上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公物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对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赔偿;
(二)在学生宿舍或其公共通道进行打球、溜冰等活动,影响他人休息或正常生活秩序的,或在学生宿舍养动物(宠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故意污染宿舍、课室等公共场所环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对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赔偿;
(四)在午休、晚休时间内下棋、打扑克、大声说话、唱歌或使用有声器材,影响他人休息的,给予警告处分;
(五)故意敲打铁桶、脸盆、饭盒等其它物品和高声喧哗、起哄的,并由此引起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高空抛物、燃放烟花爆竹、存放和使用危险品等,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使用禁用电器、私接电源、私拉网线及违章用火等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八)酗酒滋事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拒绝或妨碍工作人员执行校规校纪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未经批准在公共场所随意张贴商业广告、派发商业传单、悬挂商业标语等,污染校园环境,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滥用消防设施、损坏消防设备、涂改消防标志、阻塞消防通道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二)未经允许,携带食品进入课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造成环境污染,影响正常教学秩序,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三)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活动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一条 对无故旷课学生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一学期旷课累计10-19节,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旷课累计20-29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旷课累计30-39节,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旷课累计40-49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60节(含60节),作自动退学处理;
(六)在不同学期因旷课被给予纪律处分,经教育仍继续旷课,加重一级处分。
第四十二条 在测验、考查、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违纪,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属第(四)款情况的,成绩记“0”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经警示仍不改的;
(四)在考场或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五)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六)其他考试违纪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 在测验、考查、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成绩记“0”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具有联网、通讯功能的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四)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五)传接、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六)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并由主考教师认定为作弊的;
(七)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一般的。
第四十四条 在测验、考查、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考试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成绩记“0”分: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二)组织作弊的;
(三)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
(四)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五)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五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六条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一)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侵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制作、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淫秽色情等信息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未经授权,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或数据进行删除或修改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木马等破坏性程序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学校网络管理规定、扰乱网络秩序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使用网络端口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盗用他人物理地址乱设IP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未经允许,进行网络传播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未经允许,使用不正当的手段通过网络窃取他人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使用他人计算机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参照本规定,给予加重一级处分;
(六)对自己的计算机管理不善,放任他人在其计算机上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未经许可,擅自在学生宿舍内使用其他任何商业营运商提供的数据接入服务接入互联网的,给予警告处分;
(八)未经许可,在学生宿舍内使用多网卡、路由器、代理服务器等方法建立私用局域网接入互联网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九)使用校园网电子资源时,有违规下载、私设代理、转让账号、非法牟利及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通过网络攻击、诽谤、侮辱单位或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通过网络发布虚假信息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教学楼、图书馆、实验(训)楼(室)、学生宿舍等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九条 制造或散布谣言煽动群众,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条 投放有毒、有害物质,或以其他方式蓄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对偷拍、偷录他人隐私,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二条 有损害学校声誉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个人的商业活动中,公开在招牌、广告、海报、文件等有关宣传材料上未经学校许可擅自使用学校的名称或者标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擅自以学校、院系等机构或者学生组织等名义对外发布广告、新闻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擅自以学校、院系等机构或者学生组织等名义在社会上参加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有其他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三条 擅自闯入他人宿舍并造成不良影响,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四条 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五条 有如下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伪造与篡改:在自己的研究结果中,捏造、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
(二)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中,将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冒充为自己所创,引用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不注明出处,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
(三)伪造学术情况: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学术荣誉、专家鉴定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
(四)不当署名:在未参加实际研究的成果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
(五)重复发表:未按规定将同一研究成果向多个刊物投稿,在不同刊物上重复发表同一研究成果或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
(六)滥用学术权力:利用职务便利或学术地位、学术评议评审权力,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当利益;
(七)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中故意夸大或贬低成果价值,擅自公布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或有关机构鉴定的研究成果等;
(八)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对外泄露应保密的学术成果或事项;
(九)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如不正当获取学术荣誉;恶意诋毁、歪曲他人的学术思想和成果;对正常的学术批评采取报复行为;捏造事实,恶意举报、诬陷他人等。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处分决定的,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八条 学生违纪处分管理权限:
(一)学生违反刑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学生处或研究生处会同保卫处审核处理;
(二)学生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本专科生由学生处会同教务处审核处理,研究生由研究生处审核处理;
(三)学生违纪有涉外行为的,由学生处或研究生处会同外事部门审核处理;
(四)违纪学生是团员的,其团纪处分由团委负责;
(五)违纪学生是党员的,其党纪处分由党组织纪检部门负责。
第五十九条 学生违纪处分处理程序:
(一)学生发生违纪事件,一般情况下由所在学院对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事实查清后一周内,根据本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审批表》,连同其他有关材料一起送学生处或研究生处;
(二)学生处或研究生处按有关管理权限会同相关部门对有关材料和事实进行核查、审定后,作出处分决定,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对于开除学籍的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处理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四)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后,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五)处分决定作出后,学校可对处分决定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处分文件应送达学生本人签收,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学生拒绝签收时,应由送达者作出文字说明,并由两名在场非工作人员签名作证。
第六十条 跨学院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处或研究生处及相关部门牵头,召集学生所在学院的主管领导,对事件进行调查、核实,按照本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再由学生所在学院填写《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审批表》,连同其他有关材料一起送学生处或研究生处进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提出处分建议的单位须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二条 解除处分的程序:违纪学生接到处分决定后,自觉接受所在学院的考察,每两个月写一篇不少于1500字的思想汇报材料交所在学院,并以实际行动改正错误;所在学院指定专人进行考察,考察期满或考察期未到但有立功表现的违纪学生可向所在学院提出解除申请,所在学院在认真听取相关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其表现作出综合鉴定,将有关材料送学生处或研究生处审核,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六十三条 学生的处分材料,真实完整的存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
第六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旷课的节数以当天实际旷课节数计算。
第六十六条 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或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生违纪管理规定》(广师院〔2017〕307号)同时废止。凡学校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