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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优秀本专科毕业生评选办法

发布日期:2023-02-23    作者:     来源:     点击: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优秀本专科毕业生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表彰在本校就读期间思想进步、品学兼优、表现突出的毕业生,树立榜样,积极引导学生积极向上,奋发有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评选范围及对象为本校全日制本专科应届毕业生。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三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二)学习勤奋,成绩优异,专业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在学生当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没有受过违纪处分。

(四)在校期间曾获“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第四条  优秀本科毕业生除应具备第三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校期间四次获得“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二)在校期间三次获得“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其中至少有一次为“优秀三好学生”或“三好学生”。

第五条  优秀专科毕业生除应具备第三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校期间三次获得“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二)在校期间两次获得“优秀三好学生”或“三好学生”。

第六条  优秀专插本毕业生除应具备第三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校期间两次获得“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二)在校期间一次获得“优秀三好学生”或“三好学生”。

第七条  有其他突出表现的,经由学生提出申请、各学院推荐、学生处召开处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章  评选程序及奖励办法

第八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由各学院推荐,并将推荐的优秀毕业生材料上报学生处。各学院在毕业生所在学年度的第二学期第11周前向学生处提交优秀毕业生推荐人选书面材料(包括个人2000字左右的先进事迹材料和荣誉证书复印件)和电子文档,逾期作弃权处理。

第九条  学校召开评定会议,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并公示三天后,进行奖励和表彰。


第四章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广师院〔2015〕4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