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优秀本专科毕业生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表彰在本校就读期间思想进步、品学兼优、表现突出的毕业生,树立榜样,积极引导学生积极向上,奋发有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评选范围及对象为本校全日制本专科应届毕业生。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三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二)学习勤奋,成绩优异,专业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在学生当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没有受过违纪处分。
(四)在校期间曾获“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第四条 优秀本科毕业生除应具备第三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校期间四次获得“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二)在校期间三次获得“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其中至少有一次为“优秀三好学生”或“三好学生”。
第五条 优秀专科毕业生除应具备第三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校期间三次获得“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二)在校期间两次获得“优秀三好学生”或“三好学生”。
第六条 优秀专插本毕业生除应具备第三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校期间两次获得“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二)在校期间一次获得“优秀三好学生”或“三好学生”。
第七条 有其他突出表现的,经由学生提出申请、各学院推荐、学生处召开处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章 评选程序及奖励办法
第八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由各学院推荐,并将推荐的优秀毕业生材料上报学生处。各学院在毕业生所在学年度的第二学期第11周前向学生处提交优秀毕业生推荐人选书面材料(包括个人2000字左右的先进事迹材料和荣誉证书复印件)和电子文档,逾期作弃权处理。
第九条 学校召开评定会议,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并公示三天后,进行奖励和表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广师院〔2015〕411号)同时废止。